设立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申报条件 |
1、项目属于省发改委核准或初审的范围;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5、地区布局合理; |
申报材料 |
1、一般项目应提供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报告。省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应提交企业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和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2、项目申请报告:(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3、相关附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还应当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省发改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省发改委有关处提出审查意见,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3、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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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0 工作日 |
受理单位 |
发改委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联系电话 |
0551-2999756、2999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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