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初审或者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2、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附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
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5)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书等文件;
(6)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省发改委书面报送有关情况。省发改委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
建设规模;工作时间计划表;
(7)国有企业到境外投资需有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境外投资的意见;
(8)需要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3套)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1、 申请人为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进行的投资
项目(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3、项目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
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引国外先进技术;
4、项目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省发改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省发改委外资处提出审查意见;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3、审查合格的,出具书面核准文件;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由省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4、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情况的,需向省发改委申请变更。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核准程序执行。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受理单位
发改委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联系电话
0551-2999756、2999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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